近日,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要求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有机结合的污染治理新机制。
《意见》对第三方治理的实施细则做了进一步规范,同时提出在京津冀、长三角及珠三角等重点区域试点实施限期第三方治理,并且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等。专家表示,此次《意见》的出台显示了政府持续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决心,但第三方治理在中国的现状下仍面临着诸多问题。
第三方治理缘何落地难?
第三方治理是相对于我国传统的“谁污染、谁治理”模式提出的,原来是排污企业自行解决治理问题,第三方治理则是排污企业付费、第三方环保机构治理,实现“产污”和“治污”分离。
相对于原有的排污企业自行治理的模式而言,第三方治理具有极大的优势。全国工商联环境服务业商会秘书长骆建华接受中国财富网采访表示,首先,第三方治理可以使环保部门的监管对象更加集中可控,以前政府需要监管千家万户的企业,现在变成了比较集中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其次,可以刺激环保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最后,交由专业化机构治污可以极大地提升效率,降低治理成本,这也是第三方治理最大的好处。
我国推行第三方治理已久,早在2015年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明确了要在环境治理领域大力推进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但是两年以来,该模式推进速度缓慢,环保第三方治理市场也始终不温不火。
骆建华表示,第三方治理的推行存在阻力,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工业企业污染治理的动力不足,这也与此前我国环保执法较为温和有关。“过去我们的环保治理存在一种‘囚徒困境’,企业要治污就会增加成本,传导到产品就得提高产品价格,在市场中价格高的不具备竞争力,治污的企业不得不退出,那些不治污的企业反而能够生存下去,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结局。”
第二是责任主体不明确,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理机构之间责任边界不清。此次《意见》中明确规定,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三是支付问题。不仅存在排污企业的支付信用问题,还有上游企业经营状况不善导致环保公司承受连带风险的问题。《意见》中提出要探索引入第三方支付机制,依环境绩效付费,保障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单位权益。“这里的第三方支付类似于一个中介,比如企业先将钱付给银行,等到环保部门审核达标后再支付给环保公司,可以说为支付问题做出了一定保证。”骆建华表示。
近年来,一些大型化工企业和化工园区也在尝试采用第三方治理,主要的模式包括委托治理和托管运营两种。前一种模式对于第三方环保机构来说成本很高,存在较大融资压力。本次《意见》中提出,鼓励地方设立绿色发展基金,积极引入社会资本,为第三方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支持。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即资金问题。
第三方治理实施土壤在于环保监管
实际上,“第三方”这一概念的本源是在政府监管方、工业排污方和环保治理方中,环保治理方作为第三方。引入第三方之后,打破了原有的治理格局,政府的角色是否发生了变化?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表示,监管将是环保执法部门永恒的主题。良好的环保监管形成的健康环保体系,也是第三方治理实施的土壤。
企业实行第三方治理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商业性的自主行为,政府只能鼓励和促进。因而企业需要经济上行为动机。第三方治理的设计初衷是降低治污成本,这也是企业最根本的动机所在。“但这需要建立在严格的环保监管、好的环保制度的基础之上。只有当企业不达标就会被处罚,处罚的成本太高,企业才会去找第三方进行治理。但现在企业自己做治污,可以偷排,可以不被处罚,或处罚的成本不高,企业就不会去找第三方来降低成本。”
本次《意见》提出支持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在我国试点近十年,一直没有得到大范围推广,薛涛认为这与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一样,依然是环保监管方面的不足。“现在环境成本还没有进入价值体系,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没有成为企业的生产成本,排污权的发展就很难。只有当所有排污行为都要收费,并且收费足以体现环境成本时,排污权才有意义。”
按照西方国家实施第三方治理的经验,一般情况下需要在工业企业环保达标率达到80%以上,第三方治理才能得以大范围推行。“但现在我国是70%的工业企业污染排放不达标,只有30%达标,这个土壤根本没有建立起来。”
今年以来,我国环保督查风暴席卷全国。不久前第四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也已全面启动,将实现对全国31省(区、市)督察全覆盖。但环保督查的推行困难重重,需要解决能源供应、民生、就业、区域发展等矛盾。因此,薛涛认为,我国环保监管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在形成良好的环保监管体系之前,新制度、新工具的设计都暂时无法真正起到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