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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TRADE NEWS
广西壮族自治区对外公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方案(附全文)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5-04  浏览次数:3576  来源:环境部

2016年7~8月,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2016年11月17日,督察组正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反馈了督察意见,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成立了以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6名自治区领导任副组长,20个区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委、政府于2016年12月28日正式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以下简称《整改方案》),将中央环境保护督查组提出的问题细化梳理成七大类37个整改任务,逐一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措施、责任单位、督查部门和整改时限,要求各级各部门全力以赴、全面整改、务求实效。目前,《整改方案》全文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公布。

《整改方案》明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责任,坚定生态优先理念,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问题的整改,进一步改善广西环境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要求各级各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订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严格按照“2017年6月、2017年底、长期整改”三个阶段分步推进、扎实整改,其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30%,2017年底完成整改达到80%,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步推进、抓紧整改。通过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督促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广西自然生态得到有效保护,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环境监管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全面完成国务院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的目标任务。大气方面,2017年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56微克/立方米以下,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到2020年,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PM2.5年均浓度实现达标。水质方面,到2020年,全区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地表水优良比例分别达到100%和96%;南流江、九洲江等河流水质达到国家要求标准,设区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全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0%以上,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土壤方面,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0%。

为保障整改工作顺利完成,《整改方案》提出五点具体工作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治区党委书记、政府主席为组长的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凡是涉及到反馈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二是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组,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中央督察组指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三是严格督导检查。围绕七大类37个问题,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对确定的整改问题,各级领导分片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五是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总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共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有序推进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大力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出台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下一步,广西壮族自治区将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环境保护部的有关要求,对照《整改方案》,加大检查督导力度,扎实抓好整改落实,确保2017年5月中旬前取得初步成效、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其他问题持续整改、坚决落实。在此基础上,按照“质量为本,预防优先,治理着力,风险防控”的总体思路,以巩固和保持环境质量为目标,推动环境污染大整治,扎实整改中央督察指出的37个问题和全区“专业查污”发现的问题,全力抓好改善环境质量、治理环境问题、落实“三个十条”、深化“六步法”、管控风险隐患、推进改革任务、服务经济发展、建立责任机制、提高队伍素质、推进“五个建设”等“十抓”工作,以整改落实中央督察反馈意见为契机,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努力营造广西“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以改善环境质量的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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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和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函》(国环督察函〔2016〕3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着力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的总体要求和奋斗目标,坚定生态优先理念,着力构建生态经济发达、资源高效利用、环境舒适宜居、制度健全完善的生态文明体系,加快建设美丽广西。牢固树立“问题不是包袱、整改才是机遇”的思想,切实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问题整改,清醒认识全区生态保护的问题和短板,妥善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进一步改善全区环境质量,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环境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科学化、法治化水平,为加快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

二、整改目标

全区各级各部门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问题,必须主动认领、照单全收,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全面落实整改责任,限期进行整改验收,切实强化追究问责。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按照“2017年6月、2017年底、长期整改”三个阶段分步推进、扎实整改,其中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达到30%,2017年底完成整改达到80%,其余需长期整改的问题分步推进、抓紧整改。通过整改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督促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到2020年,全面完成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我区的目标任务:大气方面,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PM2.5年均浓度实现达标;水质方面,地表水优良比例达到100%,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持续好转,全区长江流域、珠江流域水质优良,城市建成区内河黑臭水体基本消除,近岸海域及主要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土壤方面,受污染耕地安全率达到90%,查明污染地块并实现场地安全利用率达90%。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中央第六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自治区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自治区党委书记彭清华、自治区主席陈武任组长,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整改督导组、责任追究组、宣传报道组,协调推进整改落实工作。凡是涉及到反馈问题的地方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整改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组成专门机构抓落实,层层明确责任、传导压力,确保整改落实到位。

(二)严格督导检查。围绕“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问题、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破坏问题、重金属污染及尾矿库和遗留场地问题、环境质量下降问题、高污染和过剩产能企业环境问题、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污水处置问题、环境执法与企业环境违法问题”等七个方面,制定督导检查和整改验收工作方案,进行分类整改、分类验收。全区各市各有关部门根据整改任务,制定具体整改方案,逐条细化整改措施,2017年1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确定的整改问题,全区各级领导分片检查督办,每月调度整改进展,挂图作战、建账督办,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公开一个,确保按时完成整改任务。对整改不到位的进行通报枇评,对进度严重滞后、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既要全力整改督察反馈意见指出的主要问题,也要扎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其他环境问题,及时消除苗头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三)严肃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下设责任追究组,责任追究组设在自治区监察厅。对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移交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逐一厘清责任,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问责分为线索交办、问题核查、审核处理建议、沟通问责情况、落实处理意见5个阶段,待完成问责情况汇总、征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同意后,落实处理意见,公开处理结果。对于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栺出的其他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实施责任追究。

(四)及时公开信息。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按要求及时公开重点环境问题整改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努力营造环境保护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五)积极转化成果。以问题整改为契机,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形成“党委政府总责、环保部门统管、相关部门齐抓、排污单位守法、社会公众共督”的大环保工作格局。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生态补偿制度、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等政策措施,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严格落实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一票否决”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整改措施

经归纳梳理,区分七类37个问题,按一个问题一个方案推进整改。

第一类,对环境保护工作认识不够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全区部分领导同志对环境质量下行趋势、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等情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生态环境底子好的优越感明显,对生态保护特别是原生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研究不多;对南流江、刁江等环境问题较突出河流的治理存在“等、靠、要”思想,工作不主动;对重金属污染防治存在畏难情绪,从历史、资金方面找原因的多,从自身工作推进方面反思少;对一些趋势性、风险性生态环境问题危机意识不强,往往是出现环境问题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后,才动真格、下猛药,被动应对多、主动防范少。

责任单位: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

整改时限:立改立行、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7年1月底前,完成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制定,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开。2017年6月底前,制定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办法,建立严格的督办制度,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切实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总责,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环境保护工作合力。

2.自治区、设区市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县、乡级党委、政府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环境保护工作,切实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2017年4月底前,市、县(市、区)要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

3.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趋势分析,环境保护部门每半年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辖区内的环境质量状况,提高主动防范生态环境风险意识和成效。

4.2016年底前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5.各设区市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开展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河池、玉林市要着力解决刁江、南流江污染治理问题。

(二)存在问题:2016年自治区各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生态建设类指标比重比2015年有所下降。2015年自治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中,环境质量考核不严不实,未对空气质量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12个地市进行扣分;对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要求的玉林、梧州、北海、柳州4个市也未扣分。

责任单位:自治区绩效办、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7年6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增加生态文明建设类考核指标比重,加大设区市生态文明建设类指标考核力度,严格落实改善环境质量责任。

整改措施:

完善2017年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科学合理设置生态建设类绩效考核栺标权重,进一步规范考核机制。将环境质量考核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存在问题:一些财政、价格政策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2015年底,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有关部门对铁合金、有色冶炼等产能过剩行业出台财政和电价补贴政策。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清理不符合国家环保要求的财政、价格政策,确保支持广西特色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

整改措施:

1.加强对国家环保等相关政策的研究,确保推动工业稳增长扶持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2017年1月底前,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物价局配合,对2015年底以来全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筛查,核查是否存在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条款。

2.2017年3月底前,按照“谁出台谁修改”的原则,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政策条款进行修改,取消不符合中央环保政策要求的财政补贴和价格扶持措施。确保今后出台的财政、价格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3.坚持生态经济发展模式,以合法合规的财政价格政策为导向,推进资源基础雄厚、产业链完整、特色鲜明、资源高效利用、环境友好的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推动我区工业结构转型及产业升级发展,建立环境友好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

第二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生态破坏问题。

(四)存在问题:局部地区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生态破坏事件时有发生。由于开发建设等原因,“十二五”以来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约6.9%。

责任单位:各相关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各相关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行为,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面积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2017年3月底前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具体整改方案。

(2)按属地管理原则,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坚决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确保辖区内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

2.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自然保护区林地等涉林违法犯罪行为,到2017年底,全区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事件显著减少,违规侵占自然保护区面积情况得到有效遏制。

整改措施:

(1)分析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和面积减少原因,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全区保护区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依法打击自然保护区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2)指导有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工作,组织专家初审各设区市报送的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

(3)加强林业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推进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监测科学化、宣教多元化、社区和谐化“五化”建设,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3.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有效遏制破坏生态违法行为,规范海洋部门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使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自然保护区可持续发展,确保海洋自然保护区面积不减少。

整改措施:

(1)2017年4月底前,海监部门和保护区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加大巡查力度和频次,及时、有效制止违法犯罪事件。

(2)进一步加强管理,加密埋设界桩,向周边群众做好宣传,保证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按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不减少。

(3)修订管辖的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进一步依法依规有效管理保护区。

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使全区自然保护区面积减少情况得到有效遏制,自然保护区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

整改措施:2017年底前,协调、督促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区自然保护区完成确界,对土地使用权不落实的集体林地、农耕地采取调整、政府购买生态产品、提高生态补偿标准、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社区群众共建共管共享等方式加强对现有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开展天地一体化监测试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严格对自然保护区巡查、管护,实行精确化管控,并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

(五)存在问题: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监管工作部署推进不力,保护区边界不清、机构不全、管理不严的问题普遍存在,截至2015年,全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自然保护区累计设立采矿权34宗,且绝大部分在保护区划定后仍违法审批续证;自治区海洋等部门对海洋型自然保护区监管不力,广西共有3个国家级、1个自治区级海洋型保护区,均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且不少破坏活动涉及地方政府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违规审批。

责任单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洋局、林业厅、环境保护厅,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

(1)自然保护区确界后仍违法审批续证的采矿权予以注销。采矿权为自然保护区确界之前已合法设立的,有效期届满后原则上不予延续。

(2)关闭的矿山,按要求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继续生产的矿山,须符合生态及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整改措施:

(1)自治区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涉及自然保护区的11宗采矿权均为自然保护区划定之前已合法设立,有效期届满后原则上不予延续,需要延续的,按照“一矿一议”的原则,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关闭的矿山,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

(2)市、县级审批登记的采矿权。

自然保护区内的采矿权一律关闭退出。按照发证权限,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关闭工作。有效期已届满的采矿权,不予办理延续登记,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作;在有效期内的采矿权,2017年底前一律关闭退出,按要求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涉及矿山关闭补偿的,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2.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强化对山口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和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护区管理,使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确保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整改措施:

(1)打击非法采砂、非法建设农家乐栈桥等违法活动。协调当地政府组织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工商、海事、海警、公安、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依法对非法采砂、违章建筑行为进行立案查处、拆除违法设施、恢复原状。建立相关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管理合力。

(2)组织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自然保护区开展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全面排查在自然保护区内违规捕鱼、挖沙虫、养殖等破坏活动和生产建设活动,有针对性地制定措施。

(3)依法严格控制对自然保护区产生危害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审核自然保护区周边的建设项目使用海域,确保项目建成后不会对自然保护区产生不利影响。

(4)利用湿地日、海洋日、环境日、防灾减灾日等节庆日,在保护区周边设立界桩、界碑和保护区管理警示标语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自然保护区周边群众法律意识、自觉保护和维护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意识。

3.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

(1)2016年底前,下发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的指导性文件,对全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管理。核实有关许可批文,对不符合规定的许可项目按有关规定处理。

(2)2017年底前,指导有管辖权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工作,组织专家初审各设区市报送的方案,修改完善后上报。

4.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清理撤销自然保护区划定后仍审批的环评文件。

5.相关市人民政府和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整改部分。

(1)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0〕188号)的职责分工,加快推进辖区内自然保护区面积界线确定工作,相关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

(2)配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研究加强有关自然保护区体制机制建设等问题,显著提升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水平。

(六)存在问题:在城市建设规划编制中考虑生态保护不够,甚至存在违反程序调整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和调减保护区面积为项目建设开发让路现象。2015年6月,为建设钦州滨海新城,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茅尾海自治区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29%的面识调出保护范围,实际调减面积达1413.4公顷,调整后保护区核心区减少13.3%,缓冲区减少55.7%。根据钦州滨海新城、北海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建设规划,茅尾海和铁山港区域约594.7公顷原生态红树林湿地还将被占用。

责任单位:钦州、北海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海洋局、环境保护厅。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钦州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要求: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自然保护区生态得到恢复。

整改措施:

(1)进一步科学论证、调整优化滨海新城建设规划,减少占用红树林。组织开展被占用红树林保护区的调查整改,对行政区域内涉及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2017年4月底前编制具体整改方案、开列整改工程清单,落实措施,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防止工程对红树林生态环境的影响和破坏,开展红树林人工种植工作,扩大红树林面职,逐步恢复自然生态系统。

(2)加强重要海洋湿地修复。继续推进茅尾海国家级海洋公园建设及监管,加大对茅尾海滨海湿地资源保护及海洋环境监管,在具有代表性的红树林、盐沼草生存的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监测和科学研究。

(3)积极推进坚心围红树林生态公园建设,促进茅尾海滨海植被修复,逐步构建海岸带生态屏障,恢复近岸海域污染物消减能力和生物多样性,提高抵御海洋灾害以及气候变化的能力。

2.北海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制定方案,年底前完成整改。

整改要求:确保现有红树林面积不减少,自然保护区生态得到恢复。

整改措施:

(1)组织对北海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建设规划等涉及红树林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进一步科学论证、优化建设规划,减少占用红树林面积。按照有关规划和环评要求,对铁山港东港区和龙港新区严格控制好开发强度,严把项目准入关,优化产业布局,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各项环保对策与措施,对涉及使用红树林的港口建设项目要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批,尽量减少占用红树林。

(2)2017年底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加强对“东港区榄根作业区南4号至南10号泊位工程项目和榄根作业区1号、2号泊位和南1号至南3号泊位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减轻对红树林生态湿地的影响。

(3)2017年底前,按照《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龙港新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尽量减少规划区占用的红树林面积,保留其原有的生态功能并妥善保护,将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红树林按园区生态湿地保留。同时,对港区实施分期开发建设,尽可能减少对红树林湿地的破坏。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通过人工种植等方式,逐步扩大红树林面积。

(4)将未规划为建设用地的红树林经过科学论证,分级分区域制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界桩,除用于观测、科研、管理使用的栈道外,少修和不修观光型的栈道深入湿地中,并在其周围设置建设控制区,区域内不得设置排污口。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防止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情况发生。

整改措施: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备案或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和规划,涉及自然保护区的,需向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征求意见。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不同意或确需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但尚未按规定完成调整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

4.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占用海洋部门管理的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建设,禁止在城市建设规划过程中违规调整自然保护区范围。

整改措施:

(1)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山口红树林、北仑河口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开展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调整、缩减自然保护区范围。加强管护界线的管理,加密埋设界桩,保证自然保护区管理面积按总体规划确定的面积不减少。

(2)加强对依法审批项目的监管,对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毁坏保护区红树林的工程不予办理建设手续。对自然保护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审批或者报批。

(3)尽快组织研究编制《广西山口国家级红树林生态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5.自治区林业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规范林业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和管理,严格自然保护区范围和面积调整布局。

整改措施:

(1)配合调查在茅尾海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2)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桂政函〔2015〕36号)要求履行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职责。

6.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4月底前。

整改要求和措施:认真查找在调整自然保护区面积和范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相关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调整和管理规定,规范自然保护区评审程序。

(七)存在问题:“十二五”期间,全区为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仅审批建设用围填海面积就达4187公顷,是此前10年总和的1倍多,加之自然岸线消失加快,部分滨海生态系统受到较大影响。

责任单位: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北部湾办、自治区海洋局。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1.北海、防城港、钦州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北部湾办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2017年底前。

整改要求:严格执行围填海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然岸线管控等制度,按照围填海指标计划严格控制围填海规模,整治修复海域、海岸线及滨海生态系统。

整改措施:

(1)2017年3月底前完成“十二五”期间辖区围填海情况调查摸底。2017年底前,完成围填海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违规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完成辖区海岸线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

(2)2017年9月前按照国家海洋局和自治区海洋局要求建立围填海控制总量和年度围填海计划,科学确定海洋功能区划实施期限内辖区围填海的适宜区域和控制总量,严格遵守海洋生态红线制度。

(3)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对经营性的项目用海实施招拍挂方式出让;科学论证围填海项目,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严格控制粗放式围填海;围填海项目和平面布局要注重生态和景观建设。

(4)按照国家海洋局要求积极申报蓝色海湾整治项目,申报重点包括安排沙滩修复养护、近岸构筑物清理与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5)2017年6月底前,自治区北部湾办联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完成修编北部湾港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调整港

区功能分工、定位和范围。

1.自治区海洋局整改部分。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要求:切实提高海域和自然岸线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整改措施:

(1)根据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对填海区域进一步核实,对不符合规划的进行修改调整。

(2)严格依法依规审批用海项目,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批准用海。严格执行围填海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围填海指标台账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审查项目用海,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资源消耗型产业用海及单纯以获取土地为目的的围填海项目。

(3)科学配置资源,完善市场化配置制度,提高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水平。2017年6月底前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围填海管控办法(暂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自然岸线管控实施办法(试行)》,绘制完成广西大陆自然岸线分布图(初步成果)。2017年6月底前出台《广西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制定并下发海域使用权招柏挂有关规范性文本,促进海域使用权招拍挂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开展。2017年6月底前完成《广西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上报《广西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修改成果;2018年底前开展广西大陆岸线修测及自然岸线界定项目,启动《广西填海规模控制性指标(试行)》修订等一系列工作,提高科学管控水平。

(八)存在问题:桂林巿漓江及周边5区2县有采石场64家,其中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有18座,2家位于核心景区。采石导致漓江流域生态景观破坏严重,大量山体残缺不全,触目惊心。灵川县马家村3家采石企业距离漓江干流仅约3公里,批复采矿规模达35万吨/年,矿区山体破坏面积将近1平方公里。2013年漓江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获国家批复后,桂林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仍为景区内18家采石场违规续证或组织续证评审。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

整改时限:2016年底前。

督查部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要求:

依法彻底清理风景名胜区内采石场,对监管失职责任人严肃追责;重新规划全市采石场布局,上收采石场审批权,确保可釆区不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禁釆区域范围;推进区域生态复绿工作,通过环境保护部摘牌验收。

整改措施:

1.依法注销位于漓江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18座及灵川县马家村3家采石场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彻底取缔非法采石场。2016年底前完成矿山关闭,并开展生态复绿工作。

2.2016年11月底前发布实施重点区域(含灵川县和6个城区)及其余各县采石场发展规划。重点区域范围内新建采石场由市级审批发证,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0万吨/年;其余各县新建采石场必须经市级审查备案,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年,县城周边采石场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吨/年;全市审批采石场新建、延续、变更登记前必须组织环境保护、公安、旅游、林业等有关部门充分论证,各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办理审批登记。

(九)存在问题:广西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恭城县内有3家采矿企业、6个采矿区长期开采至今,自治区相关部门于2012年违规发放采矿权证,许可开采面积达58.4平方公里,占该保护区在恭城县境内面积的23%,保护区自然环境支离破碎;采矿尾矿库泄漏导致下游农田受到污染,群众长期投诉。

责任单位:桂林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整改时限:2016年至2020年底分步实施。

督查部门:自治区党委督查室、自治区政府督查室。

整改要求:确定海洋山自然保护区界线,完成矿区环境综合治理,开展受损农田环境整治,妥善处理群众投诉,调查处理违规发放采矿许可证、监管不力等问题。

1.桂林市人民政府整改部分。

整改措施:

(1)2016年底前完成受污染农田调查,开展受污染农田土壤修复;积极协调企业与农户达成补偿协议,妥善处理群众投诉。协调涉及海洋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的6个县(恭域、阳朔、灵川、兴安、全州和灌阳县)加快制定区域辖区内的广西海洋山自然保护区面积和界线确定方案,2017年3月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2)对海洋山自然保护区域内恭城县矿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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