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下午,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在京联合召开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动员部署视频会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出席会议并讲话,水利部水资源司有关负责同志出席。
经国务院同意,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已于2018年3月9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合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此次会议,是对专项行动的具体部署和动员。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不仅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视为环保领域的重中之重,更是将这项工作提升到社会稳定和民生工程的高度。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从现在到2020年,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开展饮用水专项行动,全面解决当前影响饮水安全的环境隐患问题,不仅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更是落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决策部署的一项务实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决策部署,原环境保护部2016、2017年已经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执法专项行动,对地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排查整治。截至2017年底,排查发现的490个问题全部完成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同时,原环境保护部提前谋划,于2017年12月部署全国各级环保部门先行对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开展排查,全面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现状,为此次专项行动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强调,要充分借鉴过去两年的工作经验,在各级环保部门目前已开展的排查工作基础上,继续紧紧围绕《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聚焦“划、立、治”三项工作内容,最终实现“保”工作目标。“划”是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立”是指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治”是指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问题。通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清理整治违法项目,全面提升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安全保障水平。
一是整治范围更加广泛。在前两年工作基础上,2018年底前,要全部完成长江经济带县级和其他地区地级及以上地表水型水源地清理整治。2019年底前,要全部完成其他地区县级地表水型水源地清理整治。
二是更加压实地方政府责任。饮用水水源保护是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此次专项行动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印发各省级人民政府,由其负责组织制定总体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开展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市、县人民政府则负责具体的排查整治工作,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原则,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保证每个问题都得到有效解决。
三是更加强调信息公开。专项行动要求各地政府在当地官方报纸和政府网站上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及时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从2018年4月起,生态环境部也将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和微博,及时公开各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
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今年重点攻坚的“七大战役”之一, 生态环境部将对各地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开展大督查,同时对长江经济带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开展“回头看”,重点督办各地水源地“划”、“立”、“治”工作完成情况。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水质恶化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情节严重的,将移送地方按不同情形进行追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2018年3月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水利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水利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8年3月12日印发
近年来,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保护形势依然严峻,一些地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不清、边界不明、违法问题多见,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规定,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联合开展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利用两年时间,全面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地表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努力实现“保”的目标。
(一)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点检查是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尚未完成保护区划定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划定或调整。
(二)设立保护区边界标志。重点检查是否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限期整改。
(三)整治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重点检查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存在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问题,保护区内环境违法问题全部限期清理整治到位。通过落实“划、立、治”三项重点任务,定期开展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得到保持和改善,努力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2018年3月底前,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建立问题清单。
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11 省(市)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其他地区完成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2019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完成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督促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排查和问题整改工作,核查整改情况,加强跟踪督办。及时研究批复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或调整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省级人民政府部署,全面、深入、细致开展专项排查,对环境违法问题科学制定整改方案,依法处理、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积极稳妥解决难点问题。
各级环保、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地方的支持和指导,推动排查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一)全面摸底排查。开展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排查,逐一核实水源地基本信息,查清水源保护区划定、边界设立以及违法建设项目等环境违法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于2018 年3 月底前将排查情况及问题清单报送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并向社会公开。
(二)实施清理整治。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原则,制定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任务分工、时间节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按照整改方案,如期完成各项整治任务。
(三)逐一核查销号。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问题清单整改销号制度,整改完成一个,销号一个,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备案。从2018 年4 月起,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每月月底前向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开;2018 年年底前和2019 年年底前,分别将专项行动总结报送环境保护部和水利部。
(一)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有序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二)明确整治标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水源地环境保护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水源保护区划定、标志设立和环境违法问题清理整治。未划定保护区或保护区划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按法定程序予以划定或调整;未设立保护区界标和警示牌或设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予以设立或纠正;一、二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予以清理整治。
(三)严格责任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勇于担当,敢于碰硬,做到排查无盲区、整治无死角、环境违法问题全部按期清零。环境保护部会同水利部定期开展督查督办,重点检查各地水源地是否完成保护区划定、环境违法问题排查整治是否到位,督促各地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弄虚作假、进展迟缓等问题突出的,以及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出现恶化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地方按不同情形实行问责。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
(四)做好技术支撑。环境保护部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卫星遥感监测,为地方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各地按要求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边界信息制作,完善水源地基础信息档案。
(五)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一报(党报)一网(政府网站)开设“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专栏,从2018 年3 月起,每月月底前公开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可邀请媒体、公众等参与执法检查,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从2018 年4 月起,环境保护部通过网站、“环保部发布”双微(微博、微信),每月公开各地问题清单和整治进展情况。
(六)健全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以专项行动为契机,健全水源地日常监管制度,强化部门合作,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协调联动机制,防止已整改问题死灰复燃,切实提高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