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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11-07  浏览次数:3306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杜宣逸

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今日在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作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对各项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周密考虑、审慎处理,并加快推动出台实施。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办法》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办法》的后续修改完善,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准确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污许可证作为政府和排污单位之间的契约,要明确告知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促进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足法律和标准要求;合法依规做好行业清理,暂时不具备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也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主要在省、市两级;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处罚手段运用得当,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实施和严格监管;进一步细化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自动在线监测的法律义务,明确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责任。 

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规定,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相互支撑的强化污染者责任管控体系。 

会议强调,实施排污许可制对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服务好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纪检组长吴海英出席会议。 

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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