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17年)(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征求意见稿”)昨日发布,与2015年第70号公告,该意见稿共有八处大修改,每一处修改都释放了哪些信息?一起来看!
一、“适用范围”内容探讨
《进口废物管理目录》(2017年)中,将来自生活源的废塑料(8个品种)列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而《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规定,工业来源废塑料,是指在塑料生产及塑料制品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热塑性下脚料、边角料和残次品。
提问
如何区分工业源和生活源?
我们对生活源的理解是,如果是生活来源、没有经过加工处理、不能达到标准的废塑料,不允许进口;如果生活源的废塑料经过工业化处理,加工清洗干净,达到标准,理应允许进口。
二、“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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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要求(2015)”直接改为“申请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2017)”。
2. 落实《禁废方案》中“完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制度,取消贸易单位代理进口”的工作要求,删除了《管理规定(2015年)》中有关委托代理进口的相关内容,明确要求不得委托其他企业代理进口。新增条件(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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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申请进口废物企业应具有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的要求等。
4.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45号),取消《管理规定(2015年)》中“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应当位于出口加工区内,或者已获得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文件”的相关要求。
5. 从2018年起,进口废物原料不再为“双抬头”,国内的加工利用单位与进口的国内收货人必须保持一致,即“单抬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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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为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程序,环保部于2016年12月23日印发了《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2. 现在,排污许可证已成为申请固废进口许可证的必须条件之一,加工利用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如果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也会影响许可证的申请。
3. “未批先建”新增为一年内的违法行政处罚项目,如果有将影响许可证的发放。
03
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第九条要求。“圈区管理”至此不再成为重点。
“圈区管理”使得目前国内众多中小再生资源加工企业存在的管理粗放、经营规模小、布局分散、加工品种单一等问题得到解决,同时通过资源的整合,建立起一批能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再生资源工业区,可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体竞争力。
但是,国内园区普遍存在收费太高的问题,客观上阻碍了中小企业和小作坊拆解户等入驻园区。推进“圈区管理”需要综合整治,对外应继续严厉打击走私,对内适当降低园区租金,完善园区服务。
三、“申请、审批和监督管理”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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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现在起,不论是首次申请,还是多次申请,都要提交“环境保护报告”。
2. 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近3年内领取过相同品种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可免予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有关内容。
3. 省级环保部门不再在填写初步审核意见表,直接将所有材料报送至环境保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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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一点,应是重中之重。《禁废方案》中规定,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逐步有序大幅减少固体废物进口种类和数量。
2. 将《管理规定(2015年)》中“统一邮寄”改为“按季度分批邮寄”。进一步控制固体废物的进口数量与速度。
四、“变更、遗失处理”中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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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删除《管理规定(2015年)》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延期事项。
2. 自11月15日起,可受理下一年度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同时,不再受理当年固体废物进口申请。 企业一定要注意申请时间,以免耽误最佳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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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征求意见稿中,在《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中增加企业守法情况的信息内容。
2. 结合七月份的“专项整顿”,企业一定要注意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事项,否则将影响许可证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