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在分属不同部门的监测、执法机构之间,构建合适的纽带,建立灵活的机制,促进两者的有效联动和快速响应。
根据《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有县级环境监测机构随县级环保局一并上收到市级,具体工作接受县级环保分局领导。市级环保局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县级环境执法力量。垂管制度改革后,县级监测、执法机构人、财、物虽都由市环保局管理,但行政上分属于不同的部门(单位)。笔者认为,应在分属不同部门的监测、执法机构之间,构建合适的纽带,建立灵活的机制,促进两者的有效联动和快速响应。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建立事前互相沟通、事中密切配合、事后联合会商的协同调查取证办案机制。事前互相沟通,即环保分局在统筹制定《环保执法年度工作计划》、《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等工作、确定重点环保监督检查对象时,充分征求监测、执法机构的意见,明确监测、执法联动机制具体要求。监测机构应根据《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提前补充、购置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药剂,有针对性地安排人员进行培训、开展监测因子扩项认证。执法大队在实施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突击抽查前,应主动和监测机构沟通,以便监测机构提前妥善安排有相应资质的现场采样和实验室监测人员,调试相应的仪器设备,配齐相应的药品、试剂,确保监测人员可以随时配合调查取证、固定违法排污事实,监测仪器设备处于最佳状态。
事中密切配合,即开展现场监督执法检查时,监测、执法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执法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制作相应的检查、询问笔录。监测人员负责查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并进行样品采集和现场监测。检查、监测情况应及时互相沟通。执法人员发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存在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监测人员,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采样、监测;现场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超标的,监测人员应及时向执法人员反馈,以便执法人员对造成超标或异常的原因进行深入排查,彻底全面查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
事后联合会商,即现场联合检查取证完毕,监测机构应及时对样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检验报告。执法机构在决定立案、处罚前,应主动与监测机构进行会商,依托监测数据和调查结果,依法确定排污单位违法违规行为。需补充监测或调查的,及时开展补充监测、调查。可能达到移送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立案标准的,及时按规范和程序将有关调查取证材料、监测报告移交相关部门。通过事后会商,确保数据有效、证据链完整、违法事实清楚,对排污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切实可行,对违法排污行为的认定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处罚依据充分,量罚准确。
二是不断完善监测、执法人员 “互补短板” 的交流学习机制。为提高联合执法效率,执法、监测部门可以互派技术骨干相互学习,交叉进行现场调查取证、采样监测,不断提高一线环境执法、监测人员的测管水平。鼓励环境监测、执法人员通过学习相关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参与相关采样、检测检验技能的培训。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对掌握一定现场采样、监测技能的执法人员,经过考核后,核发相应的环境监测上岗证,以便在应急、突击检查时,监测人员因故无法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对样品的采集符合规范,检测结果合法有效,作为立案、处罚的依据。 (作者单位:福建省南安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