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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7-19  浏览次数:2911  来源:广西日报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

    桂政发〔2017〕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 号)精神,进一步深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举措,切实优化企业投资和发展环境,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措施的意见》(桂政发〔2016〕20号)已明确41条政策措施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投资税费

    (一)积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小微企业、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和支持住房租赁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深化营业税改增值税工作,严格执行简并增值税税率、新增不动产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优化服务,简化税收优惠认定和办理程序,确保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认定标准不高于其他西部大开发地区。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畅通12366等税收政策咨询服务及投诉渠道,确保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到位。(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积极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严格按规定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力度。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和辅导、解释工作,支持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科技厅)

    (三)严格执行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环境监测服务费等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策,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事项。尽早出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清单、收费目录清单和收费标准。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土地、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部门按照降低中介收费的要求加快出台全区的指导意见。(牵头单位:自治区编办、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五)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全区各市在国家规定幅度内,从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努力降低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负担。对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大健康等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糖、铝、机械、冶金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以下简称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地方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对地方人民政府分享部分即征即退。(牵头单位:全区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六)落实国家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地税局、国税局,财政部驻广西专员办)

    (七)降低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负担。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最高不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允许半停产或停产6个月以内的企业申请缓缴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个月;允许停产6个月以上或年度亏损额达到注册资金30%以上的企业申请减免当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残联;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降低融资成本

    (八)进一步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差别准备金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重点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涉农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对诚信经营、发展前景好、产品适销对路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利率支持。进一步加强政银合作,加强产融项目对接,建立包含纳税、信用等内容的广西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适度提高对纳税良好、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风险容忍度,对其提供信用贷款。(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

    (九)灵活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企业融资交易达成。综合运用人民银行组建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引导和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经营主体注册加入平台,构建核心企业(集团)为中心的上下游供应链融资模式,实现全流程、批量、循环、可持续的在线应收账款融资,不断盘活应收账款等企业存量资产,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的难题。(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配合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广西银监局)

    (十)设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资金作用,建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用于支持全区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原则上设贷款期限10 年,其中宽限期2年(还息不还本)。工业园区基础设施专项(专户)贷款每年应保持一定额度增幅,为工业园区改造提升提供低成本资金。(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一)降低金融中介服务收费。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清理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政策,对已公布的银行收费目录清单及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收费最低标准执行。开展银行业收费专项检查,规范银行业收费行为,整治和纠正以贷转存、以质定价、存贷挂钩、以贷收费、浮利分费、借贷搭售、一浮到顶、转嫁成本等增加企业负担问题。引导金融中介服务企业通过产品创新、流程精简、服务提效等方式减免融资中间环节费用或调整收费方式,适当调低担保、保险和抵押评估、登记等费用的费率,将抵押登记费等按标的金额一定比率收取调整为按照固定金额收取。(牵头单位:广西银监局,自治区物价局、金融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二)加快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以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为龙头,建立涵盖自治区、市、县三级的政府融资担保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级政策性担保机构,完善“4321”新型政银担保合作机制。到2017年底,力争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资金规模达到50亿元左右,“十三五”期末达到100亿元左右。设立广西工业新兴产业担保基金10亿元,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广西金融投资集团联合筹建,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项目实行优惠费率支持。(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广西金融投资集团)

    (十三)培育壮大基金业。逐步扩大广西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支持有条件的市设立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加强与国家和区外基金合作,积极引入区外基金支持广西产业和项目。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在广西设立创业投资和股权投资基金,开辟绿色准入通道。对在广西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给予多种政策优惠:

    1.落户奖励: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加快发展的通知》(桂财金〔2015〕102 号)精神,对在广西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总部级基金管理公司,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500万元。

    2.税收奖励:自盈利年度起3年内,对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自治区、市、县财政部门按税收收益的50%给予企业奖励。

    3.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高管奖励: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年薪50万以上的高管,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个人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金融办、新兴产业办,全区各级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国资委、北部湾办、投资促进局)

    (十四)积极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和鼓励园区基础设施类项目、公共服务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纳入全区PPP 项目库管理,并尝试发行PPP项目专项债。整合优质发债主体,推动发行项目收益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双创”孵化等专项债券,募集基金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争取地方政府债券每年安排较大份额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推广产业园区基础设施融资租赁等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合作办园区的发展模式。(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五)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加快组建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建立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搭建信息共享、资金对接平台,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优质企业,稳住困难企业,退出“僵尸企业”。盘活低效信贷资源投向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国资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全区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严格落实国家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政策。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简化审贷流程、提高风险容忍度。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小微企业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实现小微企业信贷增速不低于2016年同期水平。严格落实小微企业续贷政策,对符合续贷条件的小微企业直接办理滚动融资,缓解小微企业临时还款压力。积极优化产品设计,改进贷款期限管理,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不断满足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资金需求。(牵头单位:自治区金融办,广西银监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全区各市人民政府)

    三、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七)深化项目审批改革。贯彻落实《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运用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推行并联审批,提高审批效率。研究出台广西“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改革方案,对企业在不新增建设用地前提下实施的技术改造类工业建设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度。对投资项目规划选址与用地、核准或备案、设计审查与施工许可、统一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研究采取“一表申请、一口受理、并联审查、一章审批”的方式进行综合审批。在有条件的工业园区推广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承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全区各市人民政府及各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林业厅等)

    (十八)缩短项目审批时间。精简审核审批手续,加快审核审批进度,探索建立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和“不再审批”管理模式,创新“多评合一”的中介服务新模式。各市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承诺时限,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时限,原则上要比法定时限缩短50%以上。全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本行业交由中介机构承担的技术性审查业务,要明确约定完成时间,对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全的技术性审查业务,完成时限原则上要在现有基础上缩短40%以上。(牵头单位:全区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政管办;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十九)强化工业园区管理和服务项目建设的职能。充分发挥全区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工业建设中的主体作用,对落户重点园区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项目,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由全区各级人民政府授权工业园区直接办理节能、消防、建设、安监、气象等行政管理审批事项。(牵头单位:全区各市人民政府,全区各重点园区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二十)对扩大工业有效投资进行奖励。出台《广西工业投资考核激励办法》,对完成投资任务优秀的市、县人民政府以及各产业园区,通过一次性补助、用地指标奖励等方式给予奖励。(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二十一)集中办理工业企业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对工业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审批手续和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事宜,加强服务,指导做好申报(申请)材料准备工作,对企业提出的申请,开辟“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审查,特事特办。2017年开展一次补办工业企业项目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登记“集中服务月”活动,全面梳理和解决登记办证中存在的问题,为一批工业企业集中办理土地、房产等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全区各市人民政府)

    四、降低用地成本

    (二十二)允许企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三期缴纳,第二期不低于30%,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用地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的土地破坏进行复垦,复垦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全区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十三)降低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工业用地出让底价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相关政策执行。工业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符合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对其他工业用地项目,在不低于国家统一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调低出让底价。(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全区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二十四)创新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鼓励工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对产业集群项目、特殊重大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保留的山体、林地等生态用地,可以采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方式使用土地,与当地村、组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不得改变土地性质、破坏土地功能。支持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供热设施等公共服务项目。(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全区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

    (二十五)优先保障工业用地指标。完善“集中统筹、分级保障”制度,优先保障已完成前期工作、具备用地报批条件、当年能及时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四个实施“二次创业”的产业项目用地。全区每年下达的土地指标,全区各市、县工业用地指标按不低于年度分配指标的30%安排;对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工业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明确的重大工业项目,自治区预留土地指标要应保尽保,原则上工业用地预留指标占比不低于30%。若对上述30%工业用地指标进行调整,需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共同会商。(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降低用电用气用水成本

    (二十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规模,2017年,按当年全区全社会用电量的20%左右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电力用户准入门槛,供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不受用电量限制,均可按自愿原则全电量参与2017年电力市场化交易。探索以园区为单位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建立区域电网,进一步扩大区域电网范围。推动大电网与区域电网有机结合,探索创新合作模式,努力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落实桂政发〔2016〕20号文件提出关于改进企业减产停产期间基本电费计费方式政策,对新投产大工业用户,在达产前基本电费按实际运行容量收取。(牵头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物价局,广西电网公司等)

    (二十七)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加强对全区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配输管网价格成本监审力度,确定天然气合理管网输配价格,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天然气主干管网可以实现供气的区域,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供气环节,随意加价。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进入下游燃气市场竞争,鼓励引导对管网工业园区和用气量达到一定标准的管网大用户直供并协商确定用气价格。(牵头单位:自治区物价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广西投资集团等)

    (二十八)降低企业用水成本。合理设定超计划(定额)用水量标准,全区各地非居民用水户超计划(定额)用水量设定标准在现有基础上增加30%。对新开工工业项目,在接水时予以接管费用减半优惠。支持工业节水先进技术推广应用,通过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提高中水回收利用率。(牵头单位:全区各市人民政府;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厅、物价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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