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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6-06  浏览次数:2387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杜宣逸

●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4.9%;25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5.1%。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8%,比2015年上升2.1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1.2%。

  ●全国地表水1940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点位)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分别占2.4%、37.5%、27.9%、16.8%、6.9%和8.6%。6124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良好级、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分别占10.1%、25.4%、4.4%、45.4%和14.7%。

  ●322个进行昼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0分贝;320个进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交通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8分贝;309个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昼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92.2%,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74.0%。

  ●全国现有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50个,其中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8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个,其中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9.97%。

    中国环境报记者杜宣逸6月5日北京报道 环境保护部今日发布了《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指出,2016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公报显示,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4.9%;25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5.1%。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8%,比2015年上升2.1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1.2%。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第一阶段实施监测的74个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2%,比2015年上升3.0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5.8%;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9.1%。474个城市(区、县)开展了降水监测,降水pH年均值低于5.6的酸雨城市比例为19.8%,酸雨频率平均为12.7%,酸雨类型总体仍为硫酸型,酸雨污染主要分布在长江以南—云贵高原以东地区。

  全国地表水1940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水质断面分别占2.4%、37.5%、27.9%、16.8%、6.9%和8.6%。以地下水含水系统为单元,潜水为主的浅层地下水和承压水为主的中深层地下水为对象的6124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良好级、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分别占10.1%、25.4%、4.4%、45.4%和14.7%。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897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11个全年均达标,占90.4%。春季和夏季,符合第一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均占中国管辖海域面积的95%。近岸海域417个点位中,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和劣四类分别占32.4%、41.0%、10.3%、3.1%和13.2%。

  2591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548个、1057个、702个、267个和17个。“优”和“良”的县域占国土面积的44.9%,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南、东北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

  全国现有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50个,其中陆地面积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14.8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个,约占全国陆地面积的9.97%。

  322个进行昼间区域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平均值为54.0分贝;320个进行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道路交通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6.8分贝;309个开展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昼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92.2%,夜间监测点次达标率为74.0%。

  全国环境电离辐射水平处于本底涨落范围内,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应限值。

  全年共出现46次区域性暴雨过程,为1961年以来第四多,全国有四分之三的县市出现暴雨,暴雨日数为1961年以来最多;强降水导致26个省(区、市)近百城市发生内涝;与2000年以来均值相比,农作物受灾面积、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分别少14%、27%、49%、57%,直接经济损失偏多150%。全国没有出现大范围、持续时间长的严重干旱,旱情较常年偏轻;与2000年以来均值相比,作物受旱面积、受灾面积、人饮困难数量分别少31%、51%和80%。

  《2016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等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完成,是反映中国2016年环境状况的公开年度报告。

  去年优良天有多少?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8%

  2016年,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实施《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实施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加快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国燃煤机组累计完成超低排放改造4.4亿千瓦,占煤电总装机容量的47%。制定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围绕石油化工等11个重点行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进一步明确水泥错峰生产措施。全国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404.58万辆,超额完成全年任务。发布轻型汽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船舶发动机第一、二阶段排放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国五标准清洁油品。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评估体系建设,统一京津冀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及时组织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会商,强化应急响应措施,加强督查督导,实施重污染天气区域应急联动。

  2016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8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全部城市数的24.9%;254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75.1%。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8.8%,比2015年上升2.1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1.2%。8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为100%,169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137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24个城市的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低于50%。

  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发生重度污染2464天次、严重污染784天次,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的80.3%,以PM10为首要污染物的占20.4%。其中,有32个城市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超过30天,分布在新疆(部分城市受沙尘影响)、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北京和陕西。

  2016年,74个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城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为74.2%,比2015年上升3.0个百分点;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5.8%。26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80%~100%之间,42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在50%~80%之间,6个城市的优良天数比例低于50%。以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数占污染总天数的57.5%,以O3为首要污染物的占30.8%。

  治水呈现哪些成效?

  Ⅰ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0.4个百分点,Ⅱ类上升4.1个百分点

  2016年,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建立相关工作协作机制。落实长江经济带大保护工作,出台《长江经济带沿江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编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开展沿江饮用水水源地环保执法专项行动,完成11省(市)12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319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考核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情况,规划考核断面达标率为75.4%。评估3300多个城镇集中式水源、抽样调查3800多个农村水源环境状况。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地市县和80%的乡镇。制定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黑臭水体整治,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工1285个黑臭水体整治项目,占黑臭水体总数的62.4%。

  2016年,全国地表水1940个评价、考核、排名断面(点位)中,Ⅰ类、Ⅱ类、Ⅲ类、Ⅳ类、Ⅴ类和劣Ⅴ类分别占2.4%、37.5%、27.9%、16.8%、6.9%和8.6%。与2015年相比,Ⅰ类水质断面比例上升0.4个百分点,Ⅱ类上升4.1个百分点,Ⅲ类下降2.7个百分点,Ⅳ类下降1.7个百分点,Ⅴ类上升1.1个百分点,劣Ⅴ类下降1.1个百分点。

  2016年,国土资源部门对全国31个省(区、市)225个地市级行政区的6124个监测点(其中国家级监测点1000个)开展了地下水水质监测。评价结果显示:水质为优良级、良好级、较好级、较差级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分别占10.1%、25.4%、4.4%、45.4%和14.7%。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三氮”(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和氨氮)、硫酸盐、氟化物等,个别监测点存在砷、铅、汞、六价铬、镉等重(类)金属超标现象。

  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897个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中,有811个全年均达标,占90.4%。其中地表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563个,有527个全年均达标,占93.6%,主要超标指标为总磷、硫酸盐和锰;地下水水源监测断面(点位)334个,有284个全年均达标,占85.0%,主要超标指标为锰、铁和氨氮。

  生态保护取得怎样进展?

  全国共建立自然保护区2750个,总面积14733万公顷

  2016年,我国加大了生态保护和农村环境治理力度。国务院批准新建18个、调整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对446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开展遥感监测,对5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公开约谈。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试点,建立以鸟类、两栖动物、哺乳动物、蝴蝶为指示生物类群的观测样区400余个。启动首批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工程试点。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达570亿元,补助范围涉及725个重点生态县域和全部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推动海洋生态修复,实施18个“蓝色海湾”项目和10处“生态岛礁”工程。中央财政安排资金60亿元,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全国现有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21.63%;草原面积近4亿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41.7%。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750个,保护区总面积14733万公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446个,面积约9695万公顷。

  2015年,2591个县域中,生态环境质量为“优”“良”“一般”“较差”和“差”的县域分别有548个、1057个、702个、267个和17个。“优”和“良”的县域占国土面积的44.9%,主要分布在秦岭淮河以南、东北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地区;“一般”的县域占22.2%,主要分布在华北平原、东北平原中西部、内蒙古中部、青藏高原中部和新疆北部等地区;“较差”和“差”的县域占32.9%,主要分布在内蒙古西部、甘肃西北部、青藏高原北部和新疆大部。

  健全预防体系

  2016年,我国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超过6500万吨、煤炭产能超过2.9亿吨。出台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上升,煤炭消费比重继续下降。新增部分地方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严格实施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深入推进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战略环评。环境保护部对84个重大项目环评文件进行批复,涉及总投资9108亿元,对11个不符合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不予审批,涉及总投资970亿元。31个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420个地市级的环保部门与环境保护部实现环评审批信息每周联网报送。全国环保系统358家环评机构全部完成脱钩。发布59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标准达1732项。

  深化生态环保领域改革

  2016年,开展16个省(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共受理群众举报3.3万件,约谈6307人,问责6454人,有力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北、重庆率先实施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31个省(区、市)均已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启动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全面完成1436个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事权上收任务,建成由2767个监测断面组成的国家地表水监测网,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印发《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污水垃圾处理市场主体方案》《“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出台《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导指南总纲》等技术规范,在吉林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由7省(市)印发实施。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强化执法监管

  完成环境保护税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制修订,修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法》实施年活动。环境保护部对环境质量恶化趋势明显的8个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公开约谈。环境执法力度明显加大,各级环境保护部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12.4万余份,罚款66.3亿元,比2015年分别增长28%和56%;全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22730件,同比增长93%。加快建立实时在线环境监控系统,建成由352个监控中心、10257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组成的污染源监控体系。修订《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开展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置突发环境事件60起,有力维护环境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圆满完成第四、五次朝核试验辐射环境应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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