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共分八条,主要从明确政策支持和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保险行业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相关事宜做了规定。为了更详细的了解该项政策,中国水网小编采访了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专家,专家将为大家解析保险资金对接PPP的相关问题。
《通知》的背景是什么样,编制该《通知》有什么具体考虑?
专家:目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具有控制政府性债务、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等优势,因此成为国务原及相关部委积极推广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运作模式。据统计,从2014年到2017年,全国已经公布中标社会资本的PPP项目达到2500多个,投资总规模为4.2万亿元。
政府部门也给予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2014年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及相关部委共印发了超过160项相关政策性文件,各省级政府也相继出台落实PPP工作的具体措施并建立起相关推进机构。
但目前,PPP项目的发展也受到了投资规模大、期限长、项目公司主体信用不足等制约,出现了融资落地难等问题。
保险行业方面,保险资金具有长期性,规模大等优势,参与PPP项目投资,正好能够发挥其优点,也能够有效匹配PPP项目融资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PPP项目拥有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可以帮助保险资金实现优质配置资产。
目前已经有部分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债权投资计划、直接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投资基金等各种投资工具,开始参与PPP项目投资。2016年保险业出现了一批投资PPP项目的案例,国寿股份通过信托计划和投资基金,出资21.16亿元投资青岛地铁4号线项目,还通过信托计划出资116.44亿元投资宁波五路四桥项目;太平投资出资1.5亿元,直接参股呼和浩特地铁1号线项目公司;太平洋资产发起20亿元的债权投资计划,为央企施工企业的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投资郑州郑新快速通道等5个河南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保险资金参与PPP投资项目,对于PPP市场有哪些影响?
专家:《通知》的发布,从政策上支持了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2016年,保监会曾发文《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6年第2号),简接支持保险资金进入PPP项目。这两个政策的相继发布有助于PPP项目解决没有经营历史,融资模式和风险点与成熟企业有实质性差异,融资面临较多困难。
《通知》从四个方面给予了政策支持:一是拓宽投资渠道,明确保险资金可以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形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融资。二是创新投资方式,除债权、股权方式外,还可以采取股债结合等创新方式,满足PPP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三是完善监管标准,取消对PPP项目公司的主体资质、信用增级等方面的硬性要求,交给市场主体自主把握。四是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PPP项目,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提高运作效率。
保险行业参与与PPP投资项目,对于PPP项目的监管有哪些要求?
专家:《通知》的发布,一是明确对PPP项目、主要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的监管要求,保障项目合法合规,控制项目建设和运营风险。《通知》给保险资金保留了较大投资空间,同时又可控制住项目的风险底线。
二是强化投资计划管理,明确受托人管理职责,把风险管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并完善保险资金退出机制,防止保险资金承担最终接盘风险。
三是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和监管联动机制,充分揭示、披露和监测投资风险。
《通知》的发布,为保险资金参与PPP项目投资提供了适合的路径,有利于解决PPP项目公司融资难的瓶颈制约,支持PPP项目推进,同时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实现行业效益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双赢。下一步,保监会将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投资比例、偿付能力等配套监管标准,更好地发挥政策效果。
附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二、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二)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三)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所处区域金融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水平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预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社会效益良好。
三、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专业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认定投资的PPP项目运作程序合规,相关PPP项目合同规范有效。
(二)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计划的投资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设定明确可行、合法合规的退出机制。
(三)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主要社会资本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须取得投资计划受托人书面同意。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受托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合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加强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计划合法合规,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五、中国保监会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督促投资计划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资风险。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的,中国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六、各保监局应当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反映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七、投资计划运作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