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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新闻
TRADE NEWS
环保部通报《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8个省份超过100份案件(附案例)
发布者: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7-04-13  浏览次数:2976

环境保护部今日向媒体通报了各地环保部门2017年2月份执行《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及移送环境犯罪案件的情况,并对1-2月份案件总数超过100件的山西、广东、安徽、四川、福建、江苏、浙江、山东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2月,全国适用《环境保护法》配套办法的案件总数为1134件。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78件,占总案件的7%,罚款数额达10915.56万元;查封、扣押案件498件,占44%;限产、停产案件242件,占21%;移送行政拘留238件,占21%;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78件,占7%。

与1月相比,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案件数量上升50%;查封、扣押案件数量基本持平;限产、停产案件数量出现减少,下降24%;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17%,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50%。

1-2月份,全国五类案件总数为2233件。其中,按日计罚案件数132件,占案件总数的6%,罚款数额达19428.7万元;查封、扣押案件963件,占43%;限产、停产案件564件,占25%;移送行政拘留案件442件,占20%;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32件,占6%。

与2016年1-2月相比,除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基本持平外,其余案件都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增加。其中,按日计罚上升59%;查封、扣押案件上升200%;限产、停产案件上升339%;移送行政拘留案件上升210%;涉嫌环境犯罪案件132件,基本同去年持平。

附件1:2017年1-2月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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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17年2月环保法配套办法执行情况区域分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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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典型案例

案例1

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25日,郑州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郑州顶津食品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污水处理站总排口中放置有一个蓝色清水桶,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直接从该清水桶中取水样。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自环限改〔2016〕第002号),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路恢复正常。2016年2月17日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了复查,清水桶已拆除,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二、处罚情况

针对该单位的违法行为,郑州市环保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于2016年3月10日向该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号)告知该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2016年3月18日,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针对郑州顶津食品有限公司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行为作出了罚款8万元的处罚决定,于3月2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单位。同时,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2016年5月5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对直接责任人张某下达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三、本案启示

(一)在线监控企业对象

按照《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监测设备,目的是随时掌握企业的排污状况,防止超标、偷排现象发生。因此《环境保护法》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要求实施行政拘留。在执法实践中,在环保执法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加强重点监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超标排污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故意违法行为。

(二)不同法律的处罚额度问题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严格的处罚措施。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修订,与新《环境保护法》相一致。如本案,如是大气方面的案件,则应在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而本案是水污染方面,仅能按《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目前,《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尚未修订,实施处罚时应注意法律的有效性。

(三)关于行政拘留问题

《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行政扣留的几种情形,在违法行为当事人实施罚款处罚的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应当实施行政拘留。对环保部门而言,案件符合《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应当对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拘留。

(四)关于违法行为发现问题

该案是现场检查发现的,偶然性很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远程监控的作用,要重在异常数据分析监控,通过异常数据分析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检查。对未装自动在线监控的企业,在日常检查的同时,要广泛发挥12369等举报方式,多渠道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案例2

青岛正大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适用行政拘留移送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8月31日,即墨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正大有限公司进行夜查,发现厂外排污口有大量污水排出,水质浑浊,查看移动执法在线监测平台,数据显示该公司COD、氨氮正常,流量为零。执法人员由此怀疑该公司夜间偷排水污染物。即墨市环保局监测人员当即现场采取水样,执法人员进入该公司污水处理站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内规范化排污口没有污水排放。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污染防治设施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该公司将生产废水从污水处理中间工序SBR池的检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监测,该公司外排废水总氮浓度为126㎎/L、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650㎎/L、氨氮浓度为83.8㎎/L,均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的规定标准。

二、处罚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该公司将超标废水从污水处理的中间工序SBR池的检修管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且外排废水均超过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规定排放标准。可以认定为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且该行为属于主观故意。

(二)查处情况

暗管排污和其他逃避环境监管的方式排污,在《环境保护法》中属于零容忍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即墨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492060元,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目前,该公司已按照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并于2016年11月11日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执行完毕,案件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打破常规环境监管,加强环境执法力度。本案发现时间为夜间11时,企业利用深夜偷排超标生产废水,通过检修管绕过在线监测设备将超标生产废水排入市政管网,逃避环境监管。如果按照常规,在工作时间进行检查,是不会发现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这就需要我们环境执法人员,打破常规执法检查模式,采取日常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模式加强对排污单位监管,并开展环境监察、监测执法联动,发现案情迅速取样留证,展开调查。

(二)加强部门联动,提升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震慑力。该案件的查处首先是环保部门主动作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辖区公安部门跟进,对违法者实施行政拘留,环保处罚与公安拘留双管齐下,是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有效震慑,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环境执法人员能力和素质。面对新形势,作为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必须加强业务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更新执法理念、思路,提高执法水平,不断加强现场执法中各项技能的培训,熟练掌握现场环境执法基本要领,精通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熟悉执法文书制作和案件移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编辑:程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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