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处于比较弱势的地位,建议修改现行的《人民警察法》或相关法律,增加对环境警察的规定,加强对环境污染的刑事打击。”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带来了关于“设立环境警察加强对环境污染行为刑事打击”的建议。
关注一:如何破除执法阻力?
事实上,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对于设立专门的环境警察的呼声并不在少数。其根本目的,是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更大的威慑,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
“《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污染行为主要以民事和行政责任为主,刑事责任为辅。” 在朱列玉看来,相对刑事责任来说,民事与行政责任执法效力比较薄弱,而对污染环境行为的行政处罚居多,刑事处罚甚少,导致对污染者形成不了大的威慑力。
相比过去,从新环保法实施到“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正在不断加大,环境污染案件“入刑”也不是一件“新鲜事儿”了。
但是在基层的环境执法过程中不难发现,由于环境管理部门与司法部门在调查取证方面的程序、认定结果等存在不同,导致在两部门案件移交和衔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今年年初,环境保护部会同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出台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对于环境保护部门移送涉嫌环境违法案件所需材料以及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了明确说明,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目前两部门之间的衔接问题。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也正在不断完善,在基层执法过程中过去对于环境污染行为“没有办法”的局面正在改变。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自不必多说,但是在现实的环境执法过程中,基层环境监察人员往往面临的是“小散乱污”企业的违法行为。以北京为例,2016年,北京市共立案3495起环境违法案件,其中80%以上的案件主体都是“小散乱污”企业,在执法过程中,还不时出现偷排污染以及抗拒执法等情况。
朱列玉认为,由于在权职设置方面法律只赋予了环保部门间接强制权,所以导致其存在一定的被动性,致使执法力度偏弱,执法效率偏低。
“建立环境警察制度,使得环境保护部门能够获得直接强制执行权,在执法过程中就不会处于被动地位。” 朱列玉表示。
关注二:如何让侦办更加专业?
基于我国国情,《刑事诉讼法》赋予了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的权力,对于一些可能涉及污染环境构成犯罪的行为,环境保护行政部门由于没有侦查权,不能主动展开调查。
“首先要赋予环境警察以警察权。”朱列玉认为,增加环境警察的规定,首先要从法律上使环境警察在执法过程中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但是,在朱列玉看来,设立环境警察并不是单单将目前的公安干警抽调出来执行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任务。因为在实际工作中,公安机关既要肩负起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重任,又承担起环境保护职能,往往导致案件堆积,不能及时处理。同时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性、潜伏性、长期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导致污染环境的犯罪案件证据采集困难,影响了环境犯罪的发现及案件移送。
设立环境警察制度,可以缓解公安机关事情多、人手不足的现状,同时也确保了办理环境犯罪案件所需的警力。
环境警察必备条件
环境领域涉及面广、知识相对专业的问题必须在环境警察设立时充分考虑。
知识结构:
朱列玉建议,环境警察除了自身要具备一般警察的业务技能之外,还要具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环境科学、生态学等环境知识。
环境监测设备:
加大投入为环境警察配备先进的现代化仪器,使之能运用一些特殊的高科技手段来阻止和侦办环境污染行为,让侦办环境污染案件更加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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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环保警察”正式上岗
今年1月,北京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和旅游安全保卫总队”(以下简称“环食药旅安保总队”)正式揭牌成立。成立当天,总队就与环保部门通力合作,破获了两起环境污染案件,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打响第一枪。
作为“环食药旅安保总队”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支队被称为北京的“环保警察”。据环境保护支队负责人介绍,支队满编一共50人,目前已全部到位,警员均为北京市公安局各单位的精英,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据了解,北京市“环保警察”的职责任务是:负责环境保护领域重大敏感或跨区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保障、重大案件的现场处置和刑事案件侦查审理,并配合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在装备方面,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民警日常配备的手铐、强光手电、执法记录仪等装备,在环境保护支队均会配备,今后警方还将根据打击环境领域犯罪的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设备。
除了环保部门,北京市“环保警察”的工作还将对接国土、水务等部门,对环境污染、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
海关缉私警察体制可供借鉴
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地方也在省一级层面成立了专司环境执法的警察队伍。朱列玉表示,我国设立环境警察可以效仿海关缉私警察的体制。
1999年1月5日,在正式成立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的同时,我国正式组建了专司打击走私犯罪的执法队伍——海关缉私检查队伍。它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的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朱列玉表示,我国设立环境警察可以将其设置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同时纳入公安系统,在执行与警务有关的活动方面受公安部的业务指导,在环境保护技术方面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管理,做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对接,增加行政执法的权威性,进而从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和执法权力上解决原来存在的执法手段不足和刑事处罚力度不够等问题。
编辑:李丹